中国江西网/江西头条客户端讯 周剑 记者沈冠楠报道:2019年6月10日,南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12315成功调解了一起消费者投诉南昌县玺悦城“嘉尚美容美发店”预付卡消费纠纷,为消费者挽回经济损失14897元。
据消费者杨女士投诉,她于2018年7月在南昌县玺悦城“嘉尚美容美发店”办理美容保养卡一张,卡内预存20000余元,之后消费者与美容美发店预约美容保养等相关服务,前期美容店的服务周到,但在今年的3月份杨女士电话与美容店三番五次预约消费服务,均被店员以店面装修等各种理由搪塞,延后美容保养等相关的服务,同时投诉在该美容店点痣没有达到令其满意的效果,在多次预约不到服务后,消费者向美容店申请退回卡内全部余款,美容店拒绝消费者的退款要求。杨女士在多次协商无果下,向南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12315投诉。
接到投诉后,执法人员当即展开调查,经核实,该美容店原经营者(法人代表)沈某已将该店的经营权转让给现在的经营者徐某,徐某表示消费者在原经营者沈某手上办理的预付卡,预付卡退款责任应由原经营者沈某履行。执法人员询问现在的经营者徐某,美容店转让时是否跟原经营者沈某签订了转让合同,徐某拿出双方签属的《合作协议》,执法人员仔细阅读分析发现合作协议中1.9项条款中“如原顾客储蓄费用退款应与甲方协商本门店解决”。已明确了出现消费纠纷必须由本店经营者负责。
执法人员耐心与经营者徐某讲解法律法规,提出以预付款方式提供服务的经营者未按约定提供服务的,应当根据消费者的要求提供服务或者退还预付款,该店在经营中服务质量还存在问题,根据《《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十条第一款“经营者以预收款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与消费者明确约定商品或者服务的数量和质量、价格或者费用、履行期限和方式、安全注意事项和风险警示、售后服务、民事责任等内容。未按约定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履行约定或者退回预付款,并应当承担预付款的利息。经营者对消费者提出的合理退款要求,明确表示不予退款,或者自约定期限之日起、无约定期限的自消费者提出退款要求之日起超过十五日未退款的,视为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因此,美容店对消费者提出的退款诉求不得以种种借口推脱,应无条件的退还消费的余款。执法人员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三条的相关规定,认为消费者提出退款理由合符情理,支持消费者的诉求,对该美容店经营行为提出了批评教育,责令整改,并向消费者赔理道歉,经过耐心调解,嘉尚美容美发店同意退回杨女士预付卡余款14897元。至此,一起美容预付消费纠纷得以圆满解决。
南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12315提醒:消费者谨慎理性选择预付卡消费。在办理“会员卡”、“贵宾卡”、“打折卡”等预付式消费卡时,先留意该店的信誉度,最好和商家签订一份书面合同,将服务内容落实到字面上;办理预付费消费卡时,根据自己的实际需要限量办理,不要一下预付太多的金额;注意要保管好办卡时签订的有关协议、付款发票等证据,便于日后出现纠纷时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责任编辑: 小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