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容会

中国美容学会正式成立

时间: 2017-06-29 00:04 来源: 未知 作者: admin

推动中国美容行业的国际交流、传播与发展,增进世界各国(地区)美容学会团体之间的了解与合作,加强世界各国(地区)的学术交流,提高美容行业服务水平,保护和发展美容服务,促进中国美容进入各国的主流美容服务体系,推动中国美容与世界各种美容行业的交流与合作,为人类的美容行业做出更大贡献。

主要职责

制定并发布与美容有关的国际行业标准,并以此为基础,开展国际认证。通过国际标准化建设,推动了美容行业在世界各国健康有序的发展。开展各类学术活动,促进世界各国美容团体之间的交流与合作,发展学术,培养人才;组织营养配餐师、中医刮痧师、中医养生美容师、整脊调理师、经络调理师、康复理疗师、亚健康调理师、按摩师、中医美容师、SPA健康调理师、美容师、水疗师、瑜珈师、纹绣师、美甲师、美体塑形师等的资格(水平)国际考试,有利于提高从业人员的水平,确立学术地位;开展国际培训、人才交流、远程学习,旨在提高美容从业人员的整体素质和学术水平;建立门户网站,开展信息咨询、信息服务,出版发行学术刊物,宣传健康美容的特色与优势,以促进中国美容行业的国际传播;举办国际会展,构建国际交流平台,以促进美容类产品、医疗器械的国际贸易;美容会还可以承接国际国内美容产品科研项目的管理,为有关组织、机构提供美容相关项目技术支持和服务;以美容院、保健院等为平台开展学习美容、服务等方面的国际合作与交流

组织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会的中文名称中国美容学会简称:“美容会”英文名称:Chinese Beauty Society,缩写:“CBS”。

第二条中国美容学会为非营利性的主要由世界各国(地区)美容机构、美容从业人员自愿结成的国际性学术组织。

第三条中国美容学会的宗旨是增进世界各国(地区)美容机构、美容从业人员交流与合作,加强世界各国(地区)的学术交流,提高美容机构的服务与技术水平,继承和发展健康美容,加快美容行业现代化和国际化的进程,促进美容行业进入各国美容健康保健体系,为人类的美容事业作出更大贡献。

第四条中国美容学会总部设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金融城市香港。

第二章业务范围

第五条中国美容学会的业务范围是:

一、研究、制定、发布与推广美容业相关的国际组织标准,规范美容业管理,提升美容业的国际地位,促进美容业在世界各国(地区)健康有序地发展。

二、组织会员单位了解本国(地区)美容业发展历史、现状,判断未来发展趋势,开展美容业国际化发展的战略研究并制定规划,探索美容业进入各国美容业体系的方法与途径。

三、积极推进世界各国(地区)美容业的健康、教学、科研合作与交流,通过合作美容业机构、办学、合办科研机构等,提高美容业学术水平,使美容业知识与文化得到有效的传播。

四、利用现代信息技术和网络技术研究、收集、整理国际美容业信息,加以人才交流、物资产品信息交流等,形成全方位、多层次交流与合作网络,宣传美容业文化和美容业的特色和优势,使美容业服务和产品更多地进入国际美容业市场,使中国美容业逐渐被国际社会所理解和接受。

五、通过制定培训规划、建立培训机制、开办培训班、远程教育、资格考试等多种形式,开展国际美容业的教育、考试与培训,提高从业人员的素质与学术水平。

六、开展与世界各国美容会的交流与合作,互相学习,取长补短,共同提高。

七、维护会员单位合法权益,推动中国美容业逐渐被国际社会所理解。

八、表彰奖励为中国美容业国际传播作出贡献的团体或个人。

九、为体现中国美容学会宗旨所必须开展的其它业务。

第三章会员

第六条中国美容学会由美容机构团体会员、资深个人会员、项目合作会员和名(荣)誉会员组成。

第七条会员件如下:

一、团体会员:

1、自愿申请参加中国美容学会,遵守中国美容学会章程,按时交纳会费,为中国美容学会积极工作。

2、在所在国(地区)已注册的美容类社会团体和医疗、教育、科研机构等。

3、该机构或团体在所在国(地区)成立一年以上并拥有30名以上成员(如个别国家(地区)因美容从业人员较少或其它客观原因,该国(地区)所有团体成员均不足30人,入会条件可适当放宽)。

4、有自己的办公场所。

5、有符合所在国(地区)有关法律、法规的章程。

6、有开展活动的经费。

7、申请加入“中国美容学会”的团体会员,其主要成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持有所在国(地区)有关从业资格

二、资深个人会员:

资深个人会员是指担任中国美容学会理事或监事会执委以上职务超过两届,由于各种原因不再代表原学会参选,但仍致力于美容业的国际传播,愿意继续为中国美容学会建设做贡献者。

资深个人会员必须是从事美容行业工作三十年以上,在学术上有较深的造诣,在所在国(地区)有一定影响,对美容行业的发展和美容业在国际上的传播作出突出贡献的个人。资深个人会员需遵守中国美容学会章程,按时交纳会费。

三、项目合作会员:

项目合作会员是指从事美容业或相关公益性业务活动,以项目为纽带与中国美容学会有着长期稳定的合作关系,为美容业的国际传播作出贡献,社会信誉好的个人,可以申请作为项目合作会员。项目合作会员需遵守中国美容学会章程,按时交纳会费。

四、名(荣)誉会员:

名(荣)誉会员是指热爱美容业事业,为美容业国际化特别是为中国美容学会建设作出突出贡献的国际社会知名人士。由中国美容学会授予的名(荣)誉称号。名(荣)誉会员无需交纳会费。

第八条入会程序:

一、申请入会者须首先向秘书处提出书面入会申请书,并提供如下资料:

1、填写入会审批表和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的个人履历表(附本人免冠照片)。

2、填写完整的全体会员登记表(附本人免冠照片)。

3、社团注册登记证复印件。

4、申请资深个人会员或项目合作会员者需要填写业绩表。

5、一次性交纳注册费(含工本费)。

二、团体会员与项目合作会员经秘书处形式审查合格后,常务理事会会议表决或通讯表决半数以上通过后即成为会员。资深个人会员由本人提出申请(秘书处作形式审查),名(荣)誉会员由秘书处推荐,皆由主席会议批准。

三、按照团体会员、资深个人会员、项目合作会员、名(荣)誉会员等不同类别分别发放会员证,每四年换发一次。团体会员其成员证书可在封面显著位置加注“世界中联团体会员”标志并在证书内加盖“世界中联”印条,每四年换发一次。

第九条不属于第七条的其他团体(如非美容类专业团体,但其业务中包含美容业内容的社团)申请入会时,须经常务理事会2/3以上通过方可入会。

第十条团体会员、资深个人会员、项目合作会员享有以下各项权利,名(荣)誉会员享有第四、五、六项权利。

一、按规定的比例确定名额推选代表参加会员代表大会。

二、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三、对中国美容学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四、优先参加中国美容学会组织的世界美容业大会、学术研讨会及其他活动,并享受该活动规定的优惠待遇。

五、与中国美容学会建立固定的联系渠道,优先得到中国美容学会提供的最新信息与资料。

六、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会员的义务:

一、遵守中国美容学会章程,积极参加中国美容学会组织的活动,完成中国美容学会交办的工作任务,执行中国美容学会的决议,维护中国美容学会的团结。

二、按时交纳会费。

三、推动中国美容业进入各国医疗卫生保健体系,维护中国美容学会的合法权益和在国际上的声誉。

四、推广应用中国美容学会的美容业国际组织标准。

五、向中国美容学会反映意见,提出工作建议,报告工作情况,提供有关资料与信息。各团体会员单位每年应提交年度工作总结一份。

第十二条会员退会应书面提出申请,报秘书处履行手续,秘书处收回会员证,注销其会员资格,向常务理事会通报并在中国美容学会网站或媒体上公布。

第十三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将终止其会员资格并在世界中联网页上公布。会员资格的终止,须经主席会半数以上表决通过。

一、累计二年不参加中国美容学会的活动。

二、不履行会员义务者。

三、出现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或组织违背中国美容学会宗旨的活动等。

第四章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及职责

会员代表大会

第十四条中国美容学会设主席、副主席、常务理事、理事和会员代表五个层次,其会员代表大会是最高权力机构。

第十五条会员代表名额的分配:会员代表名额,依据各团体在中国美容学会秘书处的《会员登记表》实际成员人数而定。成员在100人以下的团体会员推选1名代表;101~500人的推选2名代表;501~1000人的推选3名代表;1001~2000人的推选4名代表,2001~5000人推选5名代表,5001~10000人推选6名代表。一个团体最多推选6名代表。其会员数以递交中国美容学会秘书处的会员登记表为准。资深个人会员、项目合作会员和名(荣)誉会员也可作为代表,但不占用各团体代表名额指标,人选由上届主席会推荐,总数不超过10人。

第十六条会员代表大会由正式代表、特邀代表和列席代表参加。须有1/2以上的正式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必须经到会正式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七条会员代表大会每届四年,遇到特殊情况需要提前或延期时,须由主席会表决通过,但提前或延期期限不超过一年。

第十八条申请承办下届会员代表大会的会员单位须在下届会员代表大会召开前两年提出书面申请,填写申请表,并在当年理事会上阐述申请理由。经过理事会投票后确认并宣布下届会员代表大会召开地点和承办单位,承办单位与世界中联秘书处签订协议书。如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团体会员申办时,以获得票数最多者当选。申请获准后又无力承办者,须提前一年向秘书处提出书面报告。

第十九条会员代表大会的职责是:

一、制定、修改章程;

二、审议上届理事会的工作报告、财务报告;

三、选举理事、常务理事、副主席、主席和秘书长、司库,选举监事会主席、副主席和执行委员;

四、审议本届理事会的工作计划;

五、审议需会员代表大会审议的其他事宜。

理事会及其常务理事会

第二十条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理事会及其常务理事会为会员代表大会的常设权力机构。理事会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全体会议。常务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可与理事会同时召开,也可以单独召开,也可以用网络通讯会议。如有紧要事宜,可临时召开特别会议或采用网络通讯会议,对相关事宜进行表决。

第二十一条中国美容学会理事会由以下人员组成:主席1人,副主席16人左右(包括秘书长1人、司库1人),常务理事100人左右(包括主席、副主席),理事180人左右(包括常务理事),任期四年。

第二十二条主席、副主席及秘书长、司库、常务理事、理事、监事会主席、副主席及执行委员候选人在各会员单位推荐的基础上,秘书处提出初步名单,由主席会议决定,要考虑地区、团体、专业、年龄等因素,进行综合平衡。提交会员代表大会投票,实行等额表决。票数超过1/2方可当选。第一届理事会候选人由发起单位协商产生。

第二十三条理事会每四年改选一次,所有成员均可连选连任,原则上最长不得超过三届,年龄不超过70周岁。如确因工作需要延长者,须经秘书处提出意见,主席会议讨论通过,方可作为候选人提交代表大会选举。

副主席、常务理事、理事出现空缺,应先在名额所在国家(地区)或本洲内酝酿,提出意见,经秘书处审查后,交主席会议表决确定候选人,在每年一次的理事会上选举产生。

第二十四条每年召开的理事会须有半数以上成员到会。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半数以上的人数表决通过方可生效。为减轻与会人员的负担,提高工作效率,除理事会外的其他会议,除重大事项外,一般采用网络通讯会议的形式,进行决策。在规定期限内,未表示反对意见者,视同于赞同票。

第二十五条中国美容学会的理事会成员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本人所在社团必须是中国美容学会会员单位或本人是中国美容学会资深个人会员、项目合作会员,在中国美容学会、所在国、本地区有较大影响,热心中国美容国际化发展,自愿为中国美容学会的建设发展积极工作,有奉献精神、开拓精神,有一定的组织能力和社会活动能力。

二、理事、常务理事每年应在公开杂志上发表论文一篇,副主席每年应完成并通过秘书处向理事会提交研究报告一篇;

三、具有参加中国美容学会相关会议和开展工作所需要的时间和经济保障;

四、任职年龄一般不超过70周岁;

五、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第二十六条理事会有下列职责:

一、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行使会员代表大会职能;

1、确定下届会员代表大会承办单位和召开地点;

2、补选理事会理事以上人员和监事会执行委员以上人员。

二、审查批准中国美容学会制定的国际组织标准。

三、审查批准表彰奖励名单。

四、分析形势,研究战略,对中国美容事业国际发展和中国美容学会建设的重大问题作出决定。

五、应由全体理事会作出决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七条常务理事会有下列职责:

一、审议上年度工作总结和下年度的工作计划;

二、审查接受新会员有关事宜。

三、审查通过各专业委员会设置方案。

四、审查批阅计划开展的重大项目。

五、应由常务理事会作出决定的其他事项。

主席会

第二十八条主席会是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的领导核心,对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负责。主席会根据工作需要不定期召开,由主席主持,副主席、秘书长、司库参加。

第二十九条主席会议的职责: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常务理事会、理事会的决议;

二、审查并决定主席、副主席及秘书长、司库、常务理事、理事、监事会主席、副主席及执行委员候选人名单,提交会员代表大会选举;

三、决定日常工作中的重要事项,如:终止会员资格,提前或延期召开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每年中国美容学会大会地点等;

四、决定聘任副秘书长、高级专家顾问委员会成员和工作咨询委员会成员。

第三十条主席在任期内出缺时,由常务理事会从副主席中推选1名代理主席至新一届主席选出为止。

第三十一条主席行使下列职责:

一、召集和主持主席会、常务理事会和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世界中联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三十二条副主席行使下列职责:

一、作为主席会议的组成人员,按时参加会议,积极发表意见,反映会员要求,协助主席开展工作;

二、应在本洲、本国(地区)、本会发挥模范带头作用,团结、组织、带领美容从业工作者,履行我会章程;

三、开展调查研究,为中国美容学会的战略发展提出指导性建议。

第三十三条中国美容学会法定代表人可根据实际情况,由主席、副主席、秘书长或司库担任。

监事会

第三十四条监事会是中国美容学会内部监督机构,主要职责是对主席会、常务理事会、理事会决策程序及领导人、秘书处、会员单位及个人会员进行监督,并对违犯章程和决议的单位和个人提出处理意见。

第三十五条监事会由17~21人组成,其中监事会主席1人,副主席5~7人,执行委员10~15人。监事会执行委员可以参加理事会,监事会副主席可以参加常务理事会,监事会主席可以参加主席会议。可以发表意见,参加表决。

第三十六条监事会成员条件:

一、本人所在组织必须是美容会会员单位或本人是美容会资深会员、项目合作会员;

二、本人具有良好的社会信誉,为人正派,办事公道,无不良记录。

秘书处

第三十七条美容会理事会设立日常工作机构―秘书处。设秘书长一人,副秘书长若干人。办公地点设在中国北京。

第三十八条美容会秘书处的主要职责是:在理事会领导下,处理美容会的日常工作,根据宗旨和本章程而确定业务范围,拟定工作计划,具体组织实施。

第三十九条秘书处实行秘书长负责制。秘书长主持秘书处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及其在闭会期间的主席会、常务理事会、理事会负责。副秘书长作为秘书长的助手,协助秘书长工作,对秘书长负责。秘书长出缺时,由主席提名临时秘书长,经理事会批准后主持工作,至新一届秘书长选出为止。

第四十条秘书长的职责:

一、根据章程赋予秘书处的职能和工作目标,领导秘书处积极主动的开展工作,收集信息,研究战略,制定规划,提出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

二、向美容会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主席会报告工作。提出年度计划,拟定重大事项提案,制定工作规范,提交相应的会议批准后组织实施;

三、做好与相关机构和组织的沟通、协调工作;

四、提名副秘书长、高级专家顾问委员会成员、工作咨询委员会成员;

五、决定秘书处内设机构和秘书处工作人员的聘用;

六、处理与秘书处工作相关的其他日常事务。

第四十一条副秘书长分为专职副秘书长和兼职副秘书长。专职副秘书长由秘书长提名,经主席会议讨论通过产生。兼职副秘书长根据工作需要由秘书长直接聘任。

第四十二条司库的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中国美容学会的财产、物资、经费的管理;

二、提出年度、任期预决算草案,提请常务理事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批准;

三、制定财务收支制度,监督审查财务收支项目。

罢免

第四十三条中国美容学会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司库、常务理事、理事出现严重违犯本章程和中国美容学会理事会决议的行为,经教育无效,或被判决有罪的,应当予以罢免。

罢免程序是:根据所在组织的建议或收到的举报材料,由秘书处组织核实,经监事会讨论提出意见,由理事会批准,并发布公告。

第五章名(荣)誉职务及特聘职务

第四十四条为鼓励对中国美容学会的创建和发展作出重大贡献者,中国美容学会设名(荣)誉职务。包括名(荣)誉主席、名(荣)誉副主席、名(荣)誉常务理事、名(荣)誉理事。

第四十五条名(荣)誉职务由秘书处提名,主席会议通过,每届四年,可连聘连任。

第四十六条对在开展工作中具有特殊作用的人,可以授予特聘职务。中国美容学会设特聘职务,由秘书处提名,主席会议审议后聘任,聘期四年,可连聘连任。

第六章高级专家顾问委员会和工作咨询委员会

第四十七条中国美容学会设有高级专家顾问委员会,主要职能是对世界中联的工作给予指导和支持。

第四十八条中国美容学会设有工作咨询委员会,主要职能是为中国美容学会的工作提供咨询与合作。

第七章专业委员会、工作委员会(指导委员会)

专业委员会

第四十九条中国美容学会设立专业委员会。专业委员会是中国美容学会联系本学科、本专业人员的桥梁和纽带。主要任务是为各学科、专业的学术研讨、技术交流、成果推广、培训人才、组织合作、信息共享提供组织平台。

第五十条专业委员会设置的基本条件是:

一、有一定的学科分化基础和稳定的学科发展方向;

二、有一支相对稳定的专业技术队伍;

三、参加各专业的各成员单位和个人,具有开展活动所必须的经济和物质支持。

第五十一条各专业委员会可设会长一人,秘书长一人。副会长、副秘书长、常务理事、理事若干人。会长应由本学科、本专业学术造诣深,德高望重的国际知名专家担任。秘书长应由年富力强、有开拓精神、有组织能力的中青年专家担任。通过民主选举产生,每四年换届一次。

第五十二条各专业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专业会议。各专业委员会每年应提交年度工作总结一份。

工作委员会(指导委员会)

中国美容学会设立工作委员会或指导委员会。

第五十三条工作委员会(指导委员会)由熟悉该领域的工作的专业人士组成。其主要任务是对该项业务工作重大决策、标准体系、工作计划、关键技术、实施方案进行论证,提出决策建议,经履行批准程序后,认真组织实施。

第五十四条工作委员会(指导委员会)的内部结构及管理方式参照专业委员会。

第五十五条工作委员会(指导委员会)工作会议,根据工作实际需要不定期召开。

第八章学术会议

第五十六条由中国美容学会主办的中国美容学术大会,每年举行一次。可以与全体理事会同时召开,也可以单独召开。

第五十七条承办中国美容学术大会的会员单位,应在大会召开前两年提出书面申请,填写申请表,并在主席会上阐述申请理由,经主席会投票后确认承办单位和召开的地点,并向社会公布。承办单位与秘书处签订协议书。

第五十八条中国美容学术大会要体现美容类学术发展的最高水平和美容行业科技发展的最新成果。

第五十九条中国美容学会鼓励会员单位或各专业委员会根据需要适时组织召开区域性的学术会议,以活跃学术气氛,推动事业发展。

第九章会员证书

第六十条中国美容学会对正式会员(包括团体会员、团体会员会员、专业委员会会员、资深会员、项目合作会员及名(荣)誉会员)颁发会员证书。

第六十一条会员证书分为两种,即团体会员证书和个人持有的会员证书。

第六十二条会员证书由秘书处统一制作、发放,每届注册或换发一次。

第六十三条会员证书应当妥善保管,不得涂改、出借、出租或转让。

第十一章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六十五条对中国美容学会章程的修改,由秘书处广泛征求意见后,提出修改草案,经理事会审议后交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方可生效。

第十二章经费、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六十六条中国美容学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个人、社会和团体的捐款;

三、政府部门资助;

四、世界中联开办的项目、业务活动或服务性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六十七条不专职参与秘书处日常工作的理事会成员均为义务供职。

第六十八条中国美容学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经费的管理实行量入为出的原则,开源节流,保证工作的正常开展。

第六十九条中国美容学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提高资金使用效率。会计人员调动或离职时,必须按有关规定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七十条中国美容学会的资产管理执行中国国家规定的财务、物资管理制度,接受司库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审查,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会员代表大会或社会公布。

第七十一条每财政年度,要做好预决算。中国美容学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要做好财务审计工作。

第七十二条中国美容学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七十三条中国美容学会会员必须履行交纳会费的义务,会费标准如下:

一、资深个人会员和项目合作会员每人每年500元。

第十三章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七十四条中国美容学会完成宗旨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时,由秘书处报请主席会同意提出终止动议。

第七十五条中国美容学会终止动议须经全体理事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七十六条中国美容学会终止前,须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七十七条中国美容学会经香港工商总局注销。

第七十八条中国美容学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按照理事会的决定,用于发展与中国美容学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十四章附则

第七十九条本章程于20016年10月25日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生效,第一次修改发布。第八十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中国美容学会理事会。本章程未尽事项,由理事会决定。

第八十一条中国美容学会工作语言为中文、英文。

第八十二条本章程用中英文两种文本写成,具有同等效力。


(责任编辑: 小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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