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医疗救助的,应当向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经审核、公示后,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其中,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和特困供养人员等重点救助对象的医疗救助,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直接办理。